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7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7 号),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243,67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4.4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84,331,5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的余额人民币 1,066,066,527.50 元,已由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划转至公司在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川华信验(2021)第 002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6,451.59 万元,其中,其中 70,000.00 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剩余 36,451.59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华夏银行重庆分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签订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前,公司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36,451.59 万元募集
资金暂存于公司在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且未予使用。公司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将 36,606.65 万元募集
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除承销保荐费外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由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项用途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
专户总额
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83000000042978 36,606.65 [注]
重庆分行
注:公司转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总金额为 36,606.65 万元,其中,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33,000.00 万元,存款账户余额 3,606.65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华夏银行重庆分行(乙方)、国金证券(丙方)签订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28300000004297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33,00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期限 36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阎华通、王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国金证券签订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