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7 号),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243,67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4.4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84,331,5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的余额人民币 1,066,066,527.50 元,已由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划转至公司在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川华信验(2021)第 002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6,451.59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签订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
存放金额
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83010078801500003881 106,606.65
限公司重庆分行
注:上表中,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包含尚未支付的除承销保荐费外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乙方)、国金证券(丙方)签订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301007880150000388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偿还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阎华通、王小江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的前提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国金证券签订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