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公告编号:2024-007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于2021年3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140,638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88.84元,扣除发行费用9,237,735.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90,762,252.9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且其已于2021年4月9日出具《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1)第000017号)对此予以确认。
基于公司整体战略布局及经营发展规划,为进一步提升产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电力设备租赁智能化升级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全部用于“新型箱式电力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并同意调整“新型箱式电力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以及建设周期。其中,实施主体在原有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高压”)的基础上增加特锐德、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开电气”)以及宜昌特锐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特锐德”),并由特锐德使用募集资金向宜昌特锐德增资、特锐德高压使用募集资金向川开电气增资。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已于2021年4月和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公司根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情况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于近日和专户存储银行以及保荐机构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青岛特锐德高压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新型箱式电力
1 备有限公司 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372005570013000855215 设备生产线技
术改造项目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新型箱式电力
2 份有限公司 公司青岛分行 8110601011701226935 设备生产线技
术改造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新型箱式电力
3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 公司青岛分行 372005501013003725249 设备生产线技
术改造项目
宜昌特锐德电气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新型箱式电力
4 限公司 公司青岛分行 372005501013003728019 设备生产线技
术改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及具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乙方为专户存储银行的各分支机构,丙方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户名、账号、用途如上表所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莎、贾音,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的各分支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