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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6

特锐德: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公告编号:2023-049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控股子公司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赫普”或“赫普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民终 61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子公司丹东赫普因与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热电”)存在服务合同纠纷,丹东赫普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11月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06民初34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2年11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及《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后,丹东赫普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其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辽民终618号),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赫普公司于2017年2月与金山热电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提供专项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并收到相应服务费用。赫普公司同时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前期费用及实施的投资及建设,并为此投入3亿多元。后金山热电通过采用切缸技术并对1、2号机组进行凝抽背供热改造,提升了供热能力,增加了机组本身的调峰能力。经查,金山热电与赫普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合作基础系基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在金山热电单方采用切缸技术的情况下,已经改变了双方合作的基础条件。金山热电主张,其没使用赫普公司的电蓄热装置,而使用机
组自身所取得的调峰收益,应全部归金山热电所有,要求重新调整分成比例,并每 3年对《服务合同》修订一次等单方意见均与《服务合同》的约定不符。尤其是在赫普公司至少 3.2 亿元投资成本没有收回的情况下,该作法势必导致赫普公司收入的减少,本案应充分考虑赫普公司已投入巨额资金的情况,给予赫普公司适当补偿更符合公正信用原则。

  此外,在本院审理期间,赫普公司提交了诸多新证据,为保障双方的民事权益,本案宜通过一审对新的证据予以审查,全面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后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5,363.00元予以退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影响丹东赫普调峰业务收入,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案尚未终审,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最终判决及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具体金额以最终审判结果及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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