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公告编号:2022-00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在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特锐德办公大楼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31日以通讯或书面送达的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于德翔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董事会同意选举于德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董事会同意选举宋国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三、审议通过《关于设立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人员组成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选举以下董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各委员会成员构成分别如下:
1、审计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王竹泉 委员:孙玉亮、周君
2、战略委员会(5人)
主任委员:于德翔 委员:常欣、宋国峰、李军、周君
3、提名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孙玉亮 委员:常欣、常美华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人)
主任委员:常欣 委员:王竹泉、陈忠强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落实特锐德是靠团队而不是舵手为企业领航的团队文化和原则,全方面提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局思考意识、整体组织配合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动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选人育人机制,公司制定了《总裁轮值制度》并于 2019 年 4 月开始实行。总裁轮值时间原则上为一年,轮值期限届满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定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同意聘任周君先生为公司本年轮值的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执行总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董事会同意聘任宋国峰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同意聘任常美华女士、康晓兵先生、李会先生、杜波先生、王超先生、李广智先生、Yingtao Sun(孙颖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杜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Yingtao Sun(孙颖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董事会同意续聘杨坤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杨坤女士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要求,其联系方式为:
电话:0532-80938126
传真:0532-89083388
邮箱:ir@qdtgood.com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17 日
附件:
董事长于德翔先生、总裁周君先生、执行总裁宋国峰先生、高级副总裁李军先
生、副总裁常美华女士简历请参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公布于证监会指定网站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简历如下:
康晓兵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迈驰国际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TEC(北京)销售总监、青岛特锐德电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TGOOD Investment Limited董事,公司副总裁。截止公告日,康晓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李会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山东机械工业学校,大学专科学历。曾任公司电气生产中心主任,现任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副总裁。截止公告日,李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26,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杜波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青岛泛海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青岛特锐德电气有限公司财务中心主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截止公告日,杜波先生持有公司1,718,8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7%,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王超先生,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1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王超先生曾任公司研发中心电气工程师、山东区域营销经理、大区经理助理、大区经理、营销总监。现任公司副总裁。截止公告日,王超先生持有公司183,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李广智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毕业于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李广智先生2005年7月加入特锐德,曾任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计划调度中心主任、金工事业部副总经理、崂山工业园负责人、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副总裁。截止公告日,李广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85,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Yingtao Sun(孙颖涛)先生,1984年出生,美国国籍,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
学硕士,美国注册会计师。曾任高盛投资银行部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纽约)税务高级经理,于2016年11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6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截止公告日,Yingtao Sun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杨坤女士,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坤女士2012年加入特锐德从事证券事务工作,2013年6月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4年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截止公告日,杨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