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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31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周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2019年5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5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15:00至2019年5月31日15:00期间。

    4、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24日(周五)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公司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屈东明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人,所持(代理)股份440,666,5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74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31人,代表股份13,056,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08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5.006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股东17人,代表股份3,063,0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7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390,725,1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167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9,993,2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1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参会股东审议,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227,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4%;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1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92%;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227,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4%;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1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92%;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227,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4%;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1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92%;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227,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4%;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1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92%;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227,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4%;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1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92%;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227,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4%;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6.6392%;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227,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4%;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1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92%;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227,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4%;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1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92%;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227,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4%;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1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92%;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440,227,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4%;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617,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392%;反对4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邵银燕律师、石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