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北京金汇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五月
目录
一、 前言......2
二、 释义......2
三、 合同当事人......4
四、 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4
五、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6
六、 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与资产......7
七、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估值......7
八、 员工持股计划的费用......9
九、 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分配......9
十、 投资理念与投资政策......10
十一、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10
十二、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11
十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报告......11
十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11
十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2
十六、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13
十七、风险揭示......15
十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6
十九、合同的修改与变更......16
二十、其他......16
一、前言
为了更好的实施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计划”),明确《特锐德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披备忘录》”)、《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但不保证员工持股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特锐德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 特锐德、公司、上市公司:指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特锐德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
(三)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
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四) 员工持股计划、计划:指《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
工持股计划》
(五)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北京金汇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六)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人、设立人:指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七) 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委托人:指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八)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人:指出资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
(九) 员工持股计划的受益人:指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十)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
登公司”)
(十一)存续期:指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十二)管理期限:指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
(十三)员工持股计划收益:指员工持股计划投资所得股息红利、买卖证券价差、债券利息、基金红利、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十四)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总值:指员工持股计划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十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净值:指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十六)员工持股计划单位净值:指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十七)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十八)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指员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每1元出资为1计划份额
(十九)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二十)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十一)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四)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五)管理人指定网站:指http://www.qdtgood.com/
三、合同当事人
(一) 委托人
机构名称: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邮政编码:266104
联系电话:0532-80938126 传真:0532-89083388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二) 管理人
机构名称:北京金汇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剑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46号院1号楼1单元2406室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电话: 010-68086190 传真: 4008266163-03220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四、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
特锐德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披备忘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了员工意见,依次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公司及子公司高管和核心骨干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等。
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0,000元的整数倍份额,且最低认购金额为200,000元
(即500,000份),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内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认购,申请认购份额多于弃购份额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买卖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两批解锁,第一批锁定期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解锁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取得公司股票总数的60%;第二批锁定期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解锁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取得公司股票总数的40%。
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延长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8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该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表决,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适当展期。
(六)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 管理方式
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主动管理。
(二) 管理期限
管理人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完成之日止。
(三) 管理权限
1、管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及限制,全权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和运作,包括对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及相对应的资金账户的管理。
2、委托人负责对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及相对应的资金账户的监管。
3、管理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的固有资产。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管理人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管理人
破产或者清算时,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六、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 员工持股计划账户的开立
特锐德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二)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构成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类资产;
2、固定收益类资产;
3、特锐德股份。
(三)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的固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人的债权人无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七、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 资产总值
指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自筹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资产净值
指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三) 单位净值
指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员工持股计划单位资产的价值。
(四) 估值目的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