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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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于2014年7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 方: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北京金汇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大厦1层101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系依法
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以下简称“《员
工持股计划》”),拟进行不超过5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
2、乙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资格,乙方于2014年7月21日与特锐德签订了《特锐德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特锐德委托乙方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
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明确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
双方协商,就乙方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达成
如下合同:
第一条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认购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以特锐德员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实际总金
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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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价格:按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
的90%确定,发行价格为12.55元/股,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且不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
格作相应调整。
3、认购方式:乙方管理的特锐德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现金方式认购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4、认购时间和支付方式:在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取得本合同第九条的
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按照甲方的通知,乙方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将特锐德
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款划入甲方为本次发行专门开设的资金账户。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特锐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申请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
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甲方保证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乙方。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各方协商约定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应由甲
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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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发生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
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乙方。
3、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由乙方享有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工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要
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2、乙方应当在发生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知甲方。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
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合同下的义务或
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合同
的所有条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提供有关信息。
第五条 转让与放弃
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
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
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第六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传真或邮寄送达,任何通知一经被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