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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联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7-30

中农联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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