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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联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8-27

中农联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离任并委托公司
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上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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