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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38 深市 鑫铂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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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铂股份:关于回购注销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04

鑫铂股份:关于回购注销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2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
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回购用途由原方案“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截至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对已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原方案“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即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 326.11 万股公司股份进行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4,927.8485万股变更为 24,601.7385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4,927.8485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24,601.7385 万元。

  2、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2,321,62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249,278,485 股)的 0.9313%。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
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

  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将减少 232.1620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24,601.7385 万股变更为 24,369.5765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4,601.738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24,369.5765 万元。

  公司实际股份变动情况,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

  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2024 年 9 月 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2、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 s312 交汇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张海涛、唐开慧

  联系电话:0550-7867688


  邮政编码:239399

  电子邮箱:xbzqb@xinbogf.com

  3、申报所需材料:

  (1)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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