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21,600.00 万元。 21,600.5159 万 元 ,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21,600.5159 万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二
十二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董事长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600.00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600.5159 万
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4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 东会 分 别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5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决定在 3 年内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 50%的股份。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
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 改 不 需 再由 股东
会表决。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6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7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 司 同 一 种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份。
股份。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8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的要求予以提供。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