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4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866 号),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95.5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95,5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292,669,811.32 元,已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账户。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5,535,288.75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89,964,711.2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281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已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
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
(元)
1 浙江泰坦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智能纺机装备制造基 8110801011902795759 160,000,000.00
有限公司 司绍兴新昌支行 地建设项目
2 浙江泰坦股份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杭州研发中心建设 3371020610120100093795 55,500,000.00
有限公司 司绍兴新昌支行 项目
3 浙江泰坦股份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补充流动资金 3371020610120100093957 77,169,811.32
有限公司 司绍兴新昌支行
合 计 292,669,811.32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9,964,711.25 元,与上表合计金额人民币
292,669,811.32 元的差额部分为尚未置换的已支付或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律师费、审计
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新昌支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佰强、马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