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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3

泰坦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4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宥融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62,11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62,0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0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0,19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16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95,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0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0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9%;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8%;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0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9%;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8%;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0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9%;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8%;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0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9%;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8%;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0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9%;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8%;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0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9%;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08%;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为买方信贷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6%;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1%;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235%;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92%;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6%;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1%;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235%;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92%;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08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6%;
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1%;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235%;反对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2392%;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劳正中、金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和金晶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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