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1 证券简称:中瓷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4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控制度体系,提高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即《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 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
织的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 织的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 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 月修订)》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12 月修订)》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使。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二条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批: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供的担保;
3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过。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过。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 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
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 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4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在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 以上,且绝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