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1 证券简称:中瓷电子 公告编号:2022-045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一、修订内容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 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制定本章程。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
订)》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年 12月 11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年 12月 11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6.6667 万股,于 2021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年 1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666.6667万股,于2021 年 1 月 4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
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
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
新增 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
作。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
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
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
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各党
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