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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0

吉大正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4-053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总股本的
5.24%)的大股东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或者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300 万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总股本的 1.57%(若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减持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账户情况,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5,219,800 股,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95,915,427 股,本次计算股份占比时所用总股本基数均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数据即 190,695,627 股。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才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英才投资持有公司 10,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总股本的5.24%。

  2023 年 12 月 24 日前,英才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23 年
12 月 24 日后,因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且不再续签,英才投资仅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相关安排

  1、减持原因:英才投资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减持或者集中竞价减持;

  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300 万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总股本的 1.57%(若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上述减持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
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或其他禁止交易的情形,则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英才投资承诺一致,承诺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3-094)等披露文件。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英才投资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者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完成时间、减持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实际实施情况可能与计划存在差异。

  (三)在减持期间,公司将督促英才投资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英才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备查文件

  英才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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