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3-081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事项尚需经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包括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包括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一一致行动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致行动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修订前 修订后
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
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工作日前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 选举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累积投票制。若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票制,选举二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可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 实行累积投票制。若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用累积投票制。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条 …… 第一百〇一条 ……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时生效: 事会时生效:
…… ……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本章程规定的专门委员
会计专业人士。 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中没
…… 有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 ……
成补选。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第一百〇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形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