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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27 深市 同兴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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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2

同兴环保: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1-044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70,646,280.00元(含税),约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的22.23%。若该项目能够顺利推进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2、公司系联合体牵头方。合同项下联合体成员的具体分工与责任划分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再另行协商。

  3、本公司在烟气治理工程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建设业绩,具备了对上述合同的履行能力;上述合同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人”)于2021年5月11日和2021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和《关于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公司和安徽洲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翔环保”)组成的联合体中标“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钢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项目焦化工程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标段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项目。

  近日,公司和洲翔环保组成的联合体与邯钢龙山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钢龙山钢铁”“发包人”)在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签订的《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钢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项目焦化工程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标段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总承包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


  本总承包合同标的系公司和洲翔环保作为总承包人,承担河钢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项目焦化工程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标段的设计(含本标段的桩基设计)、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开工等工程内容和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即设计、采购、施工、运营EPCO总承包。本总承包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总价为人民币170,646,280.00元(含税),EPC总承包合同工期为270个日历天,运营服务合同工期期限为5年。

  公司与邯钢龙山钢铁签订上述总承包合同系正常的主营业务行为,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方名称:邯钢龙山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MA0EKAPC3U

  法定代表人:卢建光

  注册资金:20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西工业聚集区管委会院内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材轧制、其他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和销售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烧结矿、球团、焦炭的生产与销售;铁路运输;仓储(不含危化品) ;再生物资回收利用;发供电;蒸汽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邯钢龙山钢铁系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河北省属特大型钢铁企业,先后荣获全国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全国质量先进企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优秀企业(金马奖)等称号。

  2、邯钢龙山钢铁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邯钢龙山钢铁未发生类似的业务往来。

  4、邯钢龙山钢铁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邯钢龙山钢铁有限公司

  (二)承包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洲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套焦炉烟道气脱硫脱硝装置,把焦炉烟气、干熄焦风机放散及下部双叉溜槽烟气、制酸尾气引入脱硫脱硝进行综合治理,满足国家、地方及本技术招标要求中的指标要求。为充分利用烟气的余热,脱硫脱硝的部分烟气引入煤调湿系统,调湿后的烟气送回脱硫脱硝系统和原脱硫脱硝烟气混合后,进入烟囱排放。本标段为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标段,包括该标段的所有建设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总承包人保证其项目的完整性,总承包人承担本项目的设计(含本标段的桩基设计)、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开工等工程内容和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操作,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综合治理,机械、电气、自控、仪表、在线监测(含烟囱在线)等系统设备设施的操作、维修、保养,备品备件供应(包括脱硫脱硝所需药剂),工业垃圾、产物及废弃物处理等,保证脱硫脱硝的正常运行和烟气达标排放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四)完工工期:EPC总承包合同工期270个日历天;运营服务合同工期期限为5年。

  (五)合同价格及支付

  1、合同价格

  (1)本项目合同价格为(含税):170,646,280.00元人民币;固定总价;【其中:设计费:357,900元人民币(含税6%);建安费:34,790,850元人民币
( 含 税 9% ) ; 设 备费 : 34,838,970 元 人民 币 ( 含 税 13% ); 运 营 费 :
100,658,560元人民币(含税13%)。】

  合同价格包括为完成本项目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施工设计费、设备费、建安费、其他费用,并考虑必要的措施项目、风险因素后形成的总价,合同执行期间除钢材外的所有材料、设备、人工、机械等价格,不因任何因素再做调整,以上费用为完成本项目正常投入生产并达到预期指标保证值的全部费用,以及在质保期和缺陷责任期内需要承包人所做的工作。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当国家税率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税率执行。

  (2)承包人确认合同价格包括合同项下承包人全部义务以及完成工程、相关服务、支付已实施部分工程建设费用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

  (3)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合同价格是承包人为完成工作和服务所应获得的全
费。承包人应承担就本合同及其执行过程中的需要由承包人交纳的各种税费或其它收费。如果发包人替承包人支付了上述税、费,承包人应立即补偿发包人。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中提取、也可从应付款项中扣减。

  发包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给承包人的付款中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发包人向政府有关部门代扣代缴了此类的税、费后,可以免除其在本合同下相应的付款义务。除非承包人自费向有关政府部门获取无需由发包人代扣代缴税、费的许可,否则发包人将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代扣代缴上述税、费。

  (4)汇率变化:合同价格不因汇率变化的影响而调整。

  2、支付

  (1)支付内容

  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合同总价)。

  2)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能源介质费。(施工用的电、水、汽、气等能源介质,承包方需按发包方规定的价格向发包方支付费用,其价格执行工程所在地电、水、汽等费用标准。发包方提供施工水源、电源、汽源、气源的来源,且上述能源介质由承包方负责接取。)

  (2)支付条件

  1)设备费(含耐料)的支付

  本工程无预付款,投标人完成主要设备原材料及外配套件采购订货(以签订合同为准),招标人支付投标人设备费总价的20%作为第一笔进度款;设备材料全部制作完毕具备发运条件后,招标人支付投标人设备费总价的30%作为第二笔进度款;设备运抵施工现场清点无误且资料齐全,投标人开具设备部分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入库手续,货款付到设备费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达标稳定运营一年后无质量异议结清余款。

  2)建安费的支付:

  本工程无预付款;每月按审核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承包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累计拨付至建安部分总费用的7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员工资或劳务费用按时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并达标稳定运营一年后无质量异议,提供相应的完工手续和建安合同总价款的足额增值税发票后结清余款。


  3)设计费、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合同生效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支付20%进度款;完成本工程各构、建筑物土建基础设计图纸并经招标人确认,支付30%进度款;完成本工程其余所有设计图纸并经招标人确认,支付40%进度款;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总价的10%作为工程质保金于工程热负荷试车通过12个月后一次性全部支付。

  4)运营费的支付:

  从运营开始的第四个月开始,按月等额支付运营费用。运营结束后,剩余的运营费在项目整体移交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全部支付。

  5)承包人应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若中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或不利影响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消除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发包人有权先行采取应对措施并保留要求承包人赔偿一切损失的权利。承包人按照规定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下交纳足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详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3)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4)支付时间

  达到付款节点后,承包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往来收据、阶段验收报告或报量相应税率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等,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付款申请及上述材料,结算手续完整后支付相应款项。

  (六)违约

    1、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 人改正并扣除工程价款10%的违约金;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根 据情况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

    (2)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 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扣除质保金并另行安排 他人进行修理、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理、修复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正;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扣除工程款的0.1‰,但总扣款不得超过2%;

  (6)承包方须在终止合同后15日内无条件完成撤场。逾期不撤,发包方有权强行清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竣工验收合格后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产或事故,按影响生产时间,发包方向承包方每天追偿合同总价款的0.01%的损失,累计计算,同时按影响生产时间顺延支付时间。

  (8)发包方所付工程款,承包方承诺优先支付人工薪酬,因拖欠工资引起法律纠纷导致发包方涉诉的,发包方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因拖欠工资引起群体上访等事件,由承包方负责协调解决,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方转包、分包或者其它承包方原因产生的劳动争议、安全事故等导致发包方涉诉,承包方应承担发包方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相关损失,详见安全协议。

  (9)如因承包人原因,在规定的考核周期内,“合同项目”经整改后,连续经过3次考核,仍不能达到考核指标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他人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的,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该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延误时间超过30天,承包人又无法就此做出合理解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为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
  (11)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发包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除发生质量事故部分工程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该质量事故部分相应的设计费。

  对于可能因承包人设计错误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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