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证券事务代表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等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其本人信息还应包括证券账户、担任职务、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登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
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以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规条文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
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
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关于减持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于相关事项发生当天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其减持进展情况,由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应于收到前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报告后一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由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而导致未能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的,对公司产生影响或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后,由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在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减持计划实施减持。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达到本人上年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后,不得继续转让其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劵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或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