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兆威机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形式设立,有限公司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03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73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7 万股,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SHENZHEN ZHAOWEI MACHINERY & ELECTRONIC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湖路 62 号办公楼
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1,014,97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着力研发,开拓进取。敬畏规则、主动合规。
站在行业和时代前沿,为社会提供高质产品和专业服务。以此实现创新、卓越、共赢的企业价值。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模具、塑胶五金制品、齿轮箱、传动系统、电
子控制产品的技术开发;模具、塑胶五金制品、齿轮箱、传动系统、机电成套设备、电子控制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轴承及配件劳务加工;模具、塑胶五金制品、齿轮箱、传动系统、机电成套设备、电子控制产品的生产;劳务派遣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的总股本 8,000 万股,净资产超出股本总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份公司总股本由各发起人按照其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足额认购。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与持股比例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量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号 (万股)
1 深圳前海兆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3,800 47.50 净资产折股
2 李海周 1,949 24.36 净资产折股
共青城聚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3 1,100 13.75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共青城清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4 1,100 13.75 净资产折股
(有限合伙)
5 谢伟群 51 0.64 净资产折股
合计 8,000 100 -
各发起人认缴的公司股本已经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71,014,97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的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的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