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具备《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为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激励对象均在公司任职并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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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和本次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情形,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6、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
以 2022 年 2 月 21 日作为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4.928万股限制性股票和共计59.712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02 月 21 日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甄学军 王立新 游展龙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