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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威机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8-06

兆威机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股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的变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及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转让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个交易日前,需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相关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的确认函》等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自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自离任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未满一年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不含本数)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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