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2-052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8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8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8 月 30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2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3 名,代表股份 83,773,12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名,代表股份 80,899,1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名,代表股份2,873,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55 名,代表股份 15,184,6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12 名,代表股份 12,310,6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43 名,代表股份 2,873,97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 占出席会议 审议
意见 股份数(股) 有表决权股 结果
份总数比例
累积投票提案(采用等额选举)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非独立董事季俊虬 同意 83,792,129 100.02% 通过
1.02 非独立董事邓晓娟 同意 83,760,129 99.98% 通过
1.03 非独立董事王清 同意 83,770,129 100.00% 通过
1.04 非独立董事陈军 同意 83,770,129 100.00% 通过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独立董事周世虹 同意 83,780,129 100.01% 通过
2.02 独立董事杨模荣 同意 83,779,129 100.01% 通过
2.03 独立董事李进华 同意 83,760,129 99.98% 通过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非职工代表监事汪琴 同意 83,773,129 100.00% 通过
3.02 非职工代表监事陈秋华 同意 83,773,129 100.00%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 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意见 所持股份总数比例
累积投票提案(采用等额选举)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 股份数(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意见 所持股份总数比例
1.01 非独立董事季俊虬 同意 15,203,609 100.13%
1.02 非独立董事邓晓娟 同意 15,171,609 99.91%
1.03 非独立董事王清 同意 15,181,609 99.98%
1.04 非独立董事陈军 同意 15,181,609 99.98%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独立董事周世虹 同意 15,191,609 100.05%
2.02 独立董事杨模荣 同意 15,190,609 100.04%
2.03 独立董事李进华 同意 15,171,609 99.91%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非职工代表监事汪琴 同意 15,184,609 100.00%
3.02 非职工代表监事陈秋华 同意 15,184,609 1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李梦、车继晗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