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2-070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实施完毕。2021 年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为: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8,0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4.50 元(含税),共计派发 57,600,000 元;每 10 股送红股 1.5 股,共计送红股
19,200,000 股。本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 128,000,000 股增至 147,200,000 股。同时,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最新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720 万
元。 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800 万股,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720 万股,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12,8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9,600 万股。 股 14,720 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新增)(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5,000 万元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000 万元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七)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供的担保;
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