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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12

日久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如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本制度如需修改,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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