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5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4 年 6 月 18 日
首次授予数量(调整后):2,340.00 万份
首次行权价格(调整后):6.70 元/股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五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2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34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6.70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2、标的股票数量(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计为 2,650.00 万份,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7,300.00 万股的 2.26%,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34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88.30%,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99%;预留股票期权 31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11.7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6%。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包建永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0.00 1.51% 0.03%
2 钟保民 董事 20.00 0.75% 0.02%
3 黄征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30.00 1.13% 0.03%
4 张兄才 副总经理 70.00 2.64% 0.06%
5 刘勋功 副总经理 70.00 2.64% 0.06%
6 朱端明 副总经理 40.00 1.51% 0.03%
7 王悦 副总经理 40.00 1.51% 0.03%
8 石进平 副总经理 40.00 1.51% 0.03%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
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114 人) 1990.00 75.09% 1.70%
预留部分 310.00 11.70% 0.26%
合计 2,650.00 100.00% 2.2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4、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
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3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4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中,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行权期与首次
授予部分的行权期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各期行 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6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 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6)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 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有关规定。
④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 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5、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