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1-079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公司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并考虑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品种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理财、结构性存款、实时理财等产品。
(五)投资决策及实施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上述投资额度及期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日常实施及办理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选择、实际投资金额确定、协议的签署等。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二、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投资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与金融市场变化情况,运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理财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一) 董事会意见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二)独立董事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监事会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确保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自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
决策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涉及本次事项的相关议案;
4、独立董事意见。
5、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