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调整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包建永、钟保民董事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23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9.09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