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6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2 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 2,187,50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13%;按回购总金额下限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093,75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0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56)。
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对于公司股份回购事项的回购价格上限做出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经除权除息价计算,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 元÷102,676,000 股*10=2.945836 元/10 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45836 元/股。因此,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32 元/股-0.2945836 元/股=31.71 元/股。即回购价格上
限由不超过 32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 31.71 元/股,自 2023 年 5 月 26 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于公司股份回购事项的回购价格上限做出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经除权除息价计算,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 元÷102,676,000 股*10=2.945836 元/10 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45836 元/股。因此,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31.71元/股-0.2945836 元/股=31.42 元/股。
即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 31.71 元/股调整为不超过 31.42 元/股,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截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回购方案已实施
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1、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 45,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最高成交价为 21.99 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21.58 元/股,成交总金额 979,222.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股份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
2、截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 1,853,78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81%,最高成交价为 22.4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0.81 元/股,成交总金额 39,956,295.60 元(不含交易费用)。
3、截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同时回购金额也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也未低于回购方案中拟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回购股份方案完成实施,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未超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三、实施回购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完善了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如下:
1、2022 年 9 月,公司收到公司监事沈财兴先生发出的通知,沈财兴先生计
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截
至 2023 年 4 月 9 日,该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沈财兴先生未减持股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9 月 9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和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2、2022 年 11 月,公司收到董事鲁国强先生发出的通知,董事鲁国强先生
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30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鲁国强先生本
次共减持 968,2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6 月 22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3、2023 年 6 月,公司收到监事沈财兴先生发出的通知,监事沈财兴先生计
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6 月 6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截至 2023 年 7 月 4 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沈财兴先生本次共减持
599,9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7 月 5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 年 12 月 19 日)前五个交易日
(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 6,434,478
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 1,608,619.50 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已回购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