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1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3 年5 月15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
司总股本 102,676,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1,853,780 股后的股本
100,822,2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0,246,666.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853,780.00股后的100,822,2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 月 25 日。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5 月 2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5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508 王周林
2 08*****242 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5 月 17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5
月 2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由于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计算时,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30,246,666 元÷102,676,000 股*10=2.945836元/10 股,即每股现金红利=0.2945836 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2945836 元/股。
2、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周林、王淑芳;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周林、鲁国强、金俊、冯月华;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王周林、海宁晶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国强、陈建良作出的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次除权除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3、根据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56),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涉及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 380 号 3 幢
咨询联系人:吕思佳
咨询电话:0573-80776966
传真电话:0573-87278658
八、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