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0 证券简称:若羽臣 公告编号:2023-013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3月14日披露了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金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
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近日,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8号)核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462,536,000元,
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4,954,282.8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7,581,717.13元。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435,588,037.74元(已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尾款(不含税)26,947,962.26元),
差额18,006,320.61元为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同日,
经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天健验[2020]7-113号《广州若
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公司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账号:120909509010888)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为加强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公司已办理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原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该募集资金专户无需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项目用途 是否重新
(元) 签署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 新品牌孵化培育
限公司广州开发 705573694870 9,730,616.73 平台建设项目 是
区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 代理品牌营销服
行股份有限公司 82010078801400004501 904,262.52 务一体化建设项 是
广州分行 目
电商运营配套服
兴业银行股份有 务中心建设项
限公司广州分行 391100100100149006 8,650,226.42 目、企业信息化 是
管理系统建设项
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补充流动资金项
限公司广州淘金 120909509010888 84.09 目 否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振宇、杨皓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
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责任完成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