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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火箭: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中天火箭: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09        证券简称:中天火箭        公告编号:2024-014
债券代码:127071        债券简称:天箭转债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同时,2024 年财务公司拟为公司提供不超过 27,5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因财务公司与公司同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故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李树海、董新刚、杨杰、田蔚、李健、宁星华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伟国

    注册资本:650,000 万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31 号 01 至 03 层,07 至 09 层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 年 10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8911P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十五)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同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持续经营,企业状况良好,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交易合同均有效执
行。公司的关联债权债务均为生产经营相关,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方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航天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 17,539,347.84 万元,
净资产为 1,295,053.93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411,758.20 万元,净利润 62,429.71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综合授信、结算、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财务公司的收费标准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应不高于国内其他一般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费用的水平。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服务主要内容

    1.财务公司同意根据公司需求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一)存款服务,该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为 15,280 万元。存款利率范围为 0.45%
至 1.72%;(二)该年度贷款额度为 18,500 万元,贷款利率范围 2%至 4.88%,具
体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三)该年度授信总额为 27,500 万元,其中贷款额度为18,500 万元,票据额度为 9,000 万元;(四)结算服务;(五)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财务公司在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存款服务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除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特别情况,甲方可随时提取在乙方的全部存款。

    财务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不低于国内一般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利率;

    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综合授信服务

    财务公司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以使用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担保、保理、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服务;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期限、业务类别、产业政策、客户性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定价。财务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贷款利率应具有竞争性;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利率及费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的同期同
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

    本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为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27,500.00 万元元,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3)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要求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支付需求。财务公司应协助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资金平台系统建设,加强对公司成员单位的资金管理;

    (4)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按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要求,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之前,双方需进行协商并签订独立的协议;

    就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的收费标准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应不高于国内其他一般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费用的水平。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应分别就相关金融服务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依据并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陈述和保证

    1.公司向财务公司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做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公司提供给财务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公司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近一年内的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4)公司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公司公司章程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违反对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5)公司应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本协议生效后,将对公司构成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及义务;

    (6)公司未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索赔事件或其他可能危及财务公司权益实现的违法违纪事件;

    (7)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财务公司的合作,将财务公司作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

    (8)除经财务公司确认并书面同意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外,公司在签订、履行本协议及以后具体金融服务协议的过程中获知的有关财务公司的信息,公司应承担保密责任,并促使其知情人员承担相同的保密责任;

    (9)公司承诺,如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给财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财务公司。
    2.财务公司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做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财务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具备所有提供服务的相关资质,并且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2)财务公司拥有所需的权力和授权缔结、签署、交付、履行本协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它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任何该等其它文件生效后,将对财务公司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及义务;

    (3)财务公司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财务公司公司章程或对财务公司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违反对财务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所有财务公司订立、交付、履行本协议所需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关或任何其它第三方申领、取得或备案的批准均已授予、取得或完成,且该等批准均是有效的;

    (5)财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章程及风险控制规则经营和运作其业务;

    (6)除经公司确认并书面同意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财务公司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有关公司或其业务的信息,财务公司应承担保密责任,并应促使其知情人员承担相同的保密责任;

    (7)财务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报告出具后,经公司书面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财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财务公司应将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提供给公司;

    (8)财务公司承诺,如财务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财务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服务的拓展及风险控制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内,公司应每年指派会计师事务所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以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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