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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真科技: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7


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将对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续市场开拓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鉴于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较长,在合同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环境、客户需求、供应链、技术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合同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能否在本年内完成部分交付亦存在不确定性。故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数以实际执行情况及后续审计数据为准。
  2、根据《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本项目的建设工作,建设部分含税总价为:¥ 901860961.00(大写:人民币玖亿零壹佰捌拾陆万零玖佰陆拾壹元整)。联合体成员河南智云数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跟投和运营工作。

    一、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2)。近日,公司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的要求,与河南空港数字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空港”)及联合投标体成员河南智云数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智云”)签订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处理中心项目算力集群部分建设、维护、运营一体化合同(一标段)》(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事项无需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相关方情况

  1、名称:河南空港数字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如荼路交汇处锦荣信息科技园 10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景仲

  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大数据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互联网数据服务;停车场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市政设施管理;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三年公司与河南空港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河南空港不存在关联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河南空港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合同履约能力。

  2、名称:河南智云数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宝瑞路 115 号河南省信息安全产业示范园 6 号楼 10 层
01-04 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

  注册资本:2,20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网络技术开发;无人机的技术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大数据技术开发与服务;智能机器人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摄影器材、体育器材、办公设备、电子产品、消毒用品、清洁用品、第一二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最近三年公司与河南智云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河南智云不存在关联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河南智云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合同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处理中心项目算力集群部分建设、维护、运营一体化

  甲方:河南空港数字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1(联合体牵头人):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2(联合体成员):河南智云数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为 2000P Flops@FP16(非稀疏)。

  1.建设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购 GPU 计算服务器(风冷或背板式液冷)、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与安全设备的硬件集群,计算服务、存储服务、网络服务、安全服务、运维平台、云平台等智能算力管理与应用软件等内容。所有软硬件系统集成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售后服务、技术培训以及为完成项目交付所做的其他工作。

  2.运营采购范围:负责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处理中心项目一标段采购范围部分算力集群部分的整体运营,包含但不局限于算力运
营、平台运营、人工智能算力集群部分整体运维、项目信息安全及设备安全等工作。

  (二)合同履行的地点和服务期限

  1.合同履行的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将合同条款中的全部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实际到货日期为甲方项目组收到到货开箱验收报告的日期),并按甲方要求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合同约定期限内项目人工智能算力集群部分运维运营工作,工作标准达到甲方要求。

  2.服务期限:

  总工期:90 日历天内完成软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并集成调试完成,并进入试运行阶段。(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

  试运行期限:30 日历天(自项目初验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最终验收合格),试运行期间如出现重大缺陷,自缺陷修复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试运行时间;
  所有软硬件免费质保期和运维运营期【5】年,均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所有费用计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准。

  (1)建设部分采用固定单价

  建设部分含税总价为:¥ 901860961.00(大写:人民币 玖亿零壹佰捌拾陆万零玖佰陆拾壹元整),不含税金额为:¥ 798107045.11(大写:人民币柒亿玖仟捌佰壹拾万柒仟零肆拾伍元壹角壹分),增值税税额为:¥ 103753915.89(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叁佰柒拾伍万叁仟玖佰壹拾伍元捌角玖分)。税率 13%。

  (2)运营部分采用固定总价


  运营费含税总价为:¥ 1082233153.20(大写:人民币 壹拾亿捌仟贰佰贰拾叁万叁仟壹佰伍拾叁元贰角零分),不含税金额为:¥ 1020974672.83(大写:人民币 壹拾亿贰仟零玖拾柒万肆仟陆佰柒拾贰元捌角叁分),增值税税额为¥ 61258480.37(大写:人民币 陆仟壹佰贰拾伍万捌仟肆佰捌拾元叁角柒分),税率 6%。

  (3)合同价款中已包含除不可抗力外的所有风险,结算时除本合同约定的可调范围外,合同价均不调整。风险范围包含但不限于:①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②所有招标文件或报价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乙方未予报价的;③乙方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报价清单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④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人工费、材料价的变化。

  2.建设部分进度款支付;

  (1)按下列节点支付

  1)合同清单中全部设备以及乙方承诺全部跟投设备全部到货,经甲方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含税金额的 70%;

  2)项目整体(含乙方承诺全部跟投设备)完成初验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含税金额的 80%;

  3)项目整体(含乙方承诺全部跟投设备)完成终验后,双方确认暂定结算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至暂定结算价款含税金额的 90%;

  4)项目结算经财政局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如无需财政局审核,则经甲方或甲方上级机构审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付至审定后结算价款的 97%,余 3%为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扣除合理费用(如有)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2)每次付款前乙方 1(联合体牵头人)应向甲方提供正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符合甲方要求的付款申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乙方 1(联合体牵头人)无法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付款证明资料和合法票据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合同价内所含增值税税率及税金按照国家规定随之调整。

  (4)该项目需经甲方或财政局审计部门审计,乙方需无条件予以配合,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审计部门组织的会议,并根据需要对其工作成果做出解释。如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审计结算价款低于甲方已支付金额时,乙方应在审计结算价款确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超出部分金额。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退还金额的,乙方不能以合同期结束等为由拒绝退还,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金额的十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违约责任

  1.根据合同约定达到相应付款节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建设费用。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应付建设费用支付延迟,自约定支付时间到期后
7 日内仍未支付的视为违约,从第 8 日起,每逾期 1 日历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按日支付应付未付部分金额 0.05‰的违约金。

  2.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实际损失额向乙方追偿。

  (1)乙方在提供服务的任何阶段性验收中,因乙方原因出现三次验收不合格的;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偏差,导致产品不可用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因乙方原因,逾期向甲方支付运营费超过 30 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

  3. 乙方负责货物的安装、调试、集成等,乙方的工作应无条件满足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应采取相应措施赶工,以满足项目总体建设进度。如因乙方原因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按时最终验收的(因不可抗力除外),则视为违约,自第 8 日起,每逾期 1 日历天的,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按日支付建设部分合同含税总价 0.0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损失。超过 30 个日历天,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实际损失额向乙方追偿等。

  (五)合同生效和有效期

  1.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至各方所有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自动终止。

  3.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因本合同履行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为更好推进项目实施,乙方 1 成立河南全资子公司后经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本合同的补充协议,由乙方 1 的河南全资子公司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乙方 1 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抵触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四、关于合同的其他说明

  根据乙方 1 与乙方 2《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北京直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建设工作,联合体成员(河南智云数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跟投和运营工作”。

  因此,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本合同建设部分含税总价为:¥ 901860961.00(大写:人民币玖亿零壹佰捌拾陆万零玖佰陆拾壹元整)。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将对公司后续市场开拓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鉴于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较长等不确定因素,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数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