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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9-22

直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ZZNode Technologies Co., Ltd.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C20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2020 年 9 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飞雪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本人配偶金建林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隽、金建林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3 月 23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王德杰、彭琳明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以下同)。

    (3)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股东廖真、刘伟、刘澎、胡旦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股东中移创新、联通创新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订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 A 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
过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主要有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以下顺序决定具体采取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
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等。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当触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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