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修改
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84.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844,815 元。 修改
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84.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844,815 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修改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修改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因为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式进行。
5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式进行。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修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6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修改
7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得转让。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修改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
8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证券。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法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修改
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十)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