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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3 深市 天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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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股份:2024-009-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7

天元股份:2024-009-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先行调解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0,086,725.26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先行调解结案但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他应收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公司后续将根据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能源”或“原告”)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 1973 诉前调确 512 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元能源与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经发”或“被告”)诉讼事项作出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三)案件基本情况

  天元能源与太原经发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签订两份《货物采购合同》,合
同金额合计 33,360,000 元,根据合同规定,所有货物应在 2022 年 12 月 21 日前
完成交付,并采用定金方式进行结算。原告天元能源已于 11 月 17 日支付了总计17,622,000 元的定金。后续太原经发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义务,部分货物未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量完成交付,涉及款项金额为 10,086,725.26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元能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诉
讼。2023 年 11 月 14 日,天元能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案号为(2023)粤 1973 民诉前调 21656 号,2024 年 2 月 26 日,经法院调解,
天元能源与太原经发一致同意调解并由法院作出裁定结案。2024 年 3 月 5 日,
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4)粤 1973 诉前调确 512 号《民事裁定书》。

  (四)《民事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一致确认,本案涉及货款 10,086,725.26 元由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本案发生保全费、担保费由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保全费 5,000 元、担保费5,044.00 元合计 10,044.00 元,由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一并退还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基于前述事实,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退款金额为100,967,69.26 元;

  2、本协议签订后,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等财产的保全措施。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解除冻结后按照本裁定书所记录的还款方案向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返还:

  3、以上款项由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至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4、双方应诚信履行本协议,如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
足额支付每一期款项,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款项,并有权不通知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即申请强制执行;

  5、本案关联案号(2023)粤 1973 财保 3686 号-2 保全费 5,000.00 元,广东
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迳付原告,前述 5,000.00 元包含在本协议第一款100,967,69.26 元中;

  6、上述款项付清后,视为涉案纠纷了结,双方不得再就本案所涉的诉讼请求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广东天元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太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4年 2 月 26 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2,772.29 万元(未结案及未执行完成的案件),约占公司 2022 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2.31%,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先行调解阶段结案但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他应收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公司后续将根据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03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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