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借款购房管理办法> 的议案》,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借款购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借款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借款对象:符合公司《员工借款购房管理办法》的特定条件的员工。
2、借款用途:借款系用于借款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的城市购买的首套自用商 品住房(不含自建房和宅基地建房)。
3、借款金额: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金额总额度为人民币 1,000 万元,该额
度使用后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超出总额度的申请需待员工借款归还后方可再次借款。
4、借款期限及资金利息:借款申请人借款的最高还款期限为 5 年,实际还款
计划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自公司财务部发放借款之日起算;借款期限内,借 款申请人的购房借款利息参照一年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
5、还款计划:根据《员工借款购房管理办法》及与员工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还款。
6、审批程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财务资助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 2021 年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或其子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以上的中国境内员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除外。
三、风险防范措施
就借款事项,公司与员工签署《借款合同》,明确还款计划,对违约情形做出了明细的规定。如借款申请人在服务期未满 5 年内员工提前离职或因借款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原因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罚造成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借款申请人须在办理离职日前一次性付清尚未归还的借款。如离职前未能还清所有借款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购买房产的经济支持,能够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合计不高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购房借款,有利于公司稳定人才队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助。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且公司为此事项制定了《员工借款购房管理办法》, 符合《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股票上 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合计不高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于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员工购房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