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结合公司经营工作需要,山西壶化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和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
1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的董事。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
合下列条件: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 的资格; 担任独立董事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情形; 的资格;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
章及规则; 情形;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职条件。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
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 要社会关系;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偶、父母、子女;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属;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 配偶、父母、子女;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3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及其直系亲属;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系亲属;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人员,包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
在报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负责人;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 负责人;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任职及曾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 员。
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五)、(六)项
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0.1.4 条规定,与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4 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开声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5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6 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例低于《指导意见》的规定时,该 披露。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
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 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有以下
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特别职权: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大会。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断的依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利。
计师事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 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