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2 证券简称:壶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目前公司部分董监高年龄偏大,根据公司干部管理条例到龄退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补选董事、监事,是公司基于配备年轻高管团队,使经营团队年轻化、专业化做出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秦跃中;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28日(星期三)上午9: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壶化股份行政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上午9:15至2021年7月28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7.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74人,代表股份139,163,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5817%。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71人,代表股份139,080,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54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83,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16%。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中小投资者计65人,代表股份9,921,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960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62人,代表股份9,838,100股,占总股份的4.9190%。
(2)通过网络投票3人,代表股份83,300股,占总股份的0.0416%。
3.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1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 反对62,800股,占0.04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85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70%;反对62,800股,占0.63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选举赵宾方、张志兵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2.01、审议通过了补选赵宾方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39,080,10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38,10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2、审议通过了补选张志兵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39,080,100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38,1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4%。
表决结果:通过。
3、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选举段林庆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3.01、审议通过了补选段林庆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39,080,10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838,10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大鹏、何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国枫律股字[2021]A0436号《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