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1 证券简称:中岩大地 公告编号:2022-040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剩余 10,241.58 万元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划转金额以资金划转当日扣除规划使用资金后剩余金额为准),用于包括租赁工程服务业务和环境修复业务所需要的施工设备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75 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4,293,828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0.16 元/股,募集资金合计 732,701,852.4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5,788,355.0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6,913,497.47 元。公司已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已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入账后,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BJA8028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
日期
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10,030.00 10,030.00 2022 年 6 月 30 日
环境修复项目 4,190.12 4,190.00 2022 年 6 月 30 日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790.77 3,790.00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2,203.88 2,200.00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流动资金 51,708.20 46,481.35 ——
合计 71,922.97 66,691.35
二、本次拟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拟终止实施“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和“环境修复项目”,并将相关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实施主 拟投入募集资 累计投入金额 投资进度(%) 剩余募集资金
体 金额 (含利息)
工 程服务 能 公司 10,030.00 3,648.06 36.37 6,549.43
力提升项目
环 境修复 项 公司 4,190.00 330.36 7.88 3,967.29
目
研 发中心 建 公司 3,790.00 2,148.47 56.69 1,697.83
设项目
信 息化系 统 公司 2,200.00 484.73 22.03 1,759.69
建设项目
补 充流动 资
—— 46,481.35 46,481.35 100.00 12.70
金
合计 —— 66,691.35 53,092.97 79.61% 13,986.94
“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总投资 10,030.00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0,030.00 万元,其中物资设备购置费总计 7,990.00 万元,占比 79.66%。截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该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 3,648.06 元,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为 6,549.43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 6,381.94 万元,利息为 167.49 万元)。
“环境修复项目”总投资 4,190.12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4,190.00 万元,
其中施工设备购置费用总计 3,500.00 万元,占比 83.53%。截至 2022 年 4 月 12
日,该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人民币 330.36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3,967.29万元(其中募集资金 3,859.64 万元,利息为 107.65 万元)。
三、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1、终止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的原因
公司“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拟在各地租赁办公场所新设分公司及工程办事处,并购置钢板桩、旋挖钻机和静压植桩机等岩土工程设备,以加强公司工程服务业务的响应能力和服务能力。
受近两年国家房地产收紧调控政策以及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未达到预期的实施进度。
考虑到公司工程服务项目所在地大多有成熟的施工设备租赁市场,在项目当地可以合适的价格租赁到项目所需要的施工设备,同时考虑到和租赁设备相比,公司自购大型施工设备在全国范围内调配运输、后期维护会面临较多的运输费用和维护费用,并且可能产生因设备闲置导致的使用效能低下以及因维护不当以及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资产价值贬损等风险,因此公司决定终止“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改为通过在项目现场租赁设备的方式解决工程服务业务对设备的需求。
2、终止环境修复项目的原因
公司“环境修复项目”拟租赁办公场所新设工程办事处,并购买热脱附气体处理系统等设备,以加快公司环境修复业务的推广应用、全面提升公司环境修复业务板块的业务承接能力。
由于受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环境修复项目”未达到预期的实施进度。
考虑到不同的环境修复项目,因污染源不同,污染物质的成分、状态等存在较大差异,需结合现场具体情况使用专门的工艺方法和施工设备,同时考虑到公司自购环境修复设备在全国范围内调配运输、后期维护会面临较多的运输费用和维护费用,并且可能产生因设备闲置导致的使用效能低下以及因维护不当以及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资产价值贬损等风险,因此公司决定终止“环境修复项目”,
四、剩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本次终止的“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和“环境修复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 10,241.58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包括租赁工程服务业务和环境修复业务所需要的施工设备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完成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五、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影响
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优化调整,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终止实施上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将优先利用相关剩余募集资金为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所用。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相关审批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剩余 10,241.58 万元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划转金额以资金划转当日扣除规划使用资金后剩余金额为准),用于包括租赁工程服务业务和环境修复业务所需要的施工设备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终止“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环境修复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基于当前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未来发展需要进行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审议意见
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拟终止“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环境修复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终止“工程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环境修复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