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均为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且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1月14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38.8893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