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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19年11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2-12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13 年 3 月 7 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3〕220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
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产品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另外,本基金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可转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30%,所以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普通债券型基金。由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封闭运作,投资者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基金,只能够在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而由于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 1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金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旦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以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模式持续运作。

    本基金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成立,本基金的封闭期自 2013 年 9 月 25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25 日止,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
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1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7
九、基金转型后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十、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八、风险揭示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13

                    一、绪 言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