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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仔食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5

劲仔食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00        证券简称:劲仔食品        公告编号:2023-007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不在公司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总数为 3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0001%。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 451,099,159 股减至 451,069,159
股。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劲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刘纳新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4 月 9 日止。 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次拟
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4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4、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1 年 5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
 的授予日,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16 元/股。
    6、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已完成对 23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股份
 总数从 40,001 万股增加至 40,320 万股。

    7、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59.5 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4 月 25 日,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因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需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超过 12 个月公司未明确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故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9、2023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不在公司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0,000 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3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001%。

  3、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首次授予部分
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7.01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以上回购价格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4、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21.03 万元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 451,099,159 股减至 451,069,159
股。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            本次变动后

                                              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25,137,840      49.91    —30,000  225,107,840            49.91

  无限售条件股份    225,961,319      50.09            0  225,961,319            50.09

      合    计      451,099,159        100    —30,000  451,069,159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
公司任职。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等有关规定,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 1 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不在公司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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