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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鹄模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瑞鹄模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4-054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震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96,16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943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2人,代表股份96,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934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8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1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89%。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1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344%;反对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16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师、张圣琦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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