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7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38
第一节 通知 ......38
第二节 公告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 附则 ......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498415XP。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90 万股并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RAYHOO MOTOR DIES CO.,LTD.(简称“RAYHOO”)
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银湖北路 22 号,
邮政编码:24100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932.1325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公司的繁荣与发展,实现全体股东权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制造汽车模具、夹具、检具、车身焊接总成及白车身,汽车车身轻量化制造技术研发,机器人集成,汽车自动化生产线设备、汽车非标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及维护。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共 4名,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
股权,对应瑞鹄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9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投入
公司,折合为公司股份共 13,500 万股,净资产余额部分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芜湖宏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7,425 55
2 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 2,700 20
3 江苏毅达并购成长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2,700 20
4 芜湖艾科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675 5
合计 13,5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0,932.132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2/3 以上(不含本数)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