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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3

顺博合金: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96        证券简称:顺博合金          公告编号:2021-032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投资项目名称:马鞍山顺博合金产业基地项目。

    2、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约 56 亿元(含营运资金)。

    3、 特别风险提示:

      (1) 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尚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如出现审议未通过情形,该协议存在不能生效的风险。

      (2) 本次投资项目尚需通过立项备案、环境影响等审批,相关
  项目投资所涉建设周期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3) 关于本次项目的投资资金及支付安排:由于本次项目投资
  资金较大,远高于目前公司账面货币资金水平,同时支付期间较长,
  目前尚无明确的详细投资安排。后续将根据公司资金及项目的具体情
  况,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安排实施。如遇资金紧张的情况,
  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投资金额及投资进度。

      (4) 协议中的投资金额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
  境进行的计划数或预估数,如未来公司业务或战略规划发生调整,该
  预估数存在调整的可能性。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
  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5) 本次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总建设期原则上为每次取得
  土地不动产权证后 24 个月内建设完成。后续进展存在受宏观经济、
  行业周期、市场变化影响等不确定因素,项目实施存在一定的市场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投资后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 合同签署概况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与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在马鞍
山市签订了《马鞍山顺博合金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同》,拟总投资约 56亿元人民币建设“马鞍山顺博合金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绿色循环再生铝、扁锭、圆锭、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基地,分两期实施,一期拟于2023 年建成投产,二期拟于 2025 年底建成投产。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40 万吨绿色循环再生铝、30 万吨扁锭、20 万吨圆棒,下游可延伸铝板、铝箔、铝型材;年产 10 万吨铝灰资源综合利用,形成铝酸钙、装配式建筑预制墙板。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

    授权代表人:  马永  区长

    关联关系:无

    三、 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

    乙方: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博望区内投资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建设“马鞍山顺博合金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马鞍山顺博合金产业基地项目。

    2、项目位置和面积:马鞍山顺博合金产业基地项目选址位于博望新市工业园内,项目总用地约 1200 亩(以实际出让为准),具体位置见项目用地平面界四至坐标图。

    3、项目内容:项目建设绿色循环再生铝、扁锭、圆锭、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基地。分两期实施,一期建设年产 40 万吨绿色循环再生铝,建设年产 30 万吨扁锭、20 万吨圆锭,10 万吨铝灰资源综合利用生
产线,实现年产值 142 亿元,拟于 2023 年建成投产;二期建设年产 15
万吨铝板、铝箔,6 万吨铝型材,实现年产值 43 亿元,拟于 2025 年底
建成投产。

    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 40 万吨绿色循环再生铝、30 万吨扁锭、20 万
吨圆棒,下游可延伸铝板、铝箔、铝型材;年产 10 万吨铝灰资源综合利用,形成铝酸钙、装配式建筑预制墙板。项目全部达产后,年销售收入
约 185 亿元,利润 6 亿元,税金 13.5 亿元。

    4、项目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约 56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20
亿元。

    第二条  项目用地

    1、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该项目为工业(和/或仓储物流)用地,出让期限 50 年。


    2、取得方式: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获得上述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付款方式:乙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总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项目建设

    1、建设工期:甲方负责分两期提供项目用地,其中一期约 800 亩原
则上于 2021 年 12 月底前完成挂牌出让(原则上 2021 年 10 月底前取得
省政府批文),二期约 400 亩原则上于 2022 年 6 月底前完成挂牌出让。
每期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 24 个月,自乙方项目公司竞得项目用地后的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计算。

    2、规划指标:乙方项目公司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须报甲方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项目用地提供“七通一平”(城市道路、雨水管、污水管、供水管、供电(一路公共 10KV 用电)、电话、网络)。“一平”指红线范围内土地标高参照周边道路标高予以平整;“路通”是指市政道路已达到项目用地周边任一侧;“雨水管、污水管通”是指市政道路临近项目用地一侧已按规划敷设管网;如市政道路临近项目用地一侧未敷设管网的,送达至项目周边道路任一侧;“电通”是指 10KV 公用电网送达项目周边道路的任一侧,供电容量为 10000KVA;“电话、网络通”是指有管线达到项目周边道路的任一侧。

    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原则上甲方应当对乙方项目公司报来的扶持申报材料完成必要的行政审批,并按相关约定兑现。


    3、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博望区为项目公司唯一纳税所在地。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招商引资和企业各项统计工作,及时提供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到位等各项资料。

    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接受博望区相关部门的监督。在环保、能耗、安全等方面确保符合国家、安徽省、马鞍山市及博望区的相关标准要求。

    3、乙方在建设过程中,需接受城市建管部门的监督,建设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在项目开工前办理环评、建管等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手续。
    4、乙方在污水排放、废气、固体废物处理方面确保符合国家、安徽省、马鞍山市以及博望区的环保相关要求和标准。

    5、乙方依法合规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承诺在用工方面合法、公平竞争,避免通过不正当竞争方式用工。

    6、项目公司在博望区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且经营年限不低于
10 年。项目公司成立后,申请享受本项目政策前,应提交书面承诺接受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的约束。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合同约定投资额到位;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认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双方特别约定


    1、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1)因乙方自身原因使该项目在博望区经营期限不足 10 年或 10
年内变更注册地;

    (2)截止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时,总投资额未达到亩均 300 万元;
    (3)合同约定投产期的第四年开始,年综合税收未达到亩均税收20 万元。

    上述指标分期分阶段分项进行考核,如考核不达标,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扶持政策。

    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接受博望区相关部门的监督。如乙方在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导致项目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实施,若双方协商乙方仍不改正,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全部予以赔偿。

    2、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约提供土地,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乙方未能实现项目预期建设进度、达产目标和相关经济指标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相应顺延项目预期建设进度、达产目标和相关经济指标的履行期限,甲方无正当理由应予同意。

    3、合同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违约转让的,另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无需给予对方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八条  法律管辖及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各项条款,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待双方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生效。

    2、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同意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所引起的争议或已约定事项在与国家(包括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相悖(含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项目公司根据马鞍山市博望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享受对应扶持。
    四、 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马鞍山顺博合金产业基地项目位于马鞍山市博望新市工业园区。该区域为建设中的工业发展集中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安徽地区装备制造业发展潜力较大,增长势头明显,适合发展公司铝行业相关产业,也可以和公司现有的江苏顺博、湖北顺博两处生产基地形成有益互动和良好补充。

    本次签订的《马鞍山顺博合金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合同》,旨在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加快主营业务发展,并适度延长公司现有产业链,扩大公司产业规模,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长远战略意义。

    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同时受项目产线建成后的达产、市场开发等多种因素影响,短期内本项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实质的影响,
预计对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绩也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五、 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尚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出现审议未通过情形,该协议存在不能生效的风险。

    (二)本次投资项目尚需通过立项备案、环境影响审批等程序,相关项目投资所涉建设周期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由于本次项目投资资金较大,远高于目前公司账面货币资金水平,同时支付期间较长,目前尚无明确的详细投资安排。后续将根据公司资金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实施。如遇资金紧张的情况,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投资金额及投资进度。

    (四)协议中的投资金额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计划数或预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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