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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博合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0-08-10

顺博合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Shunbo Aluminum Co.,Ltd

      (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为不超过5,300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
发行股数            核定的发行规模为准),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
                    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年8月19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3,900.00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及
                    其亲属夏跃云、包中生、吴德法、王冬贞、吴飞跃、朱昌补、朱胜
                    德、朱关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5%;上述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的承诺              3、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吴江华、王珲另外承诺:其所持
                    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
                    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公司股东
                    违反该承诺,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该项承诺不因上述
                    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年8月10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及其亲属夏跃云、包中生、吴德法、王冬贞、吴飞跃、朱昌补、朱胜德、朱关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吴江华、王珲另外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股东违反该承诺,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该项承诺不因上述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2019年4月17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发行上市后将适用的《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符合下述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1-3项系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4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普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拟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的,由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表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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