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Shunbo Aluminum Co.,Ltd
(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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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4,000.00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
发行规模为准),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本
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原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0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票。
2、参与本公司2015年11月定增的股东陈飞、深圳市中
航永邦并购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德辰新三板股
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丛燕军、漆涛、王冬贞、
张际宇及金正洁承诺:自本次认购的股份完成工商登记
之日( 2016年1月1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认购的公司股票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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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上述锁定期限以两者孰晚为原则确定到期日,
如违反该承诺,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参与本公司2015年11月定增的股东杜英红,已于2016
年3月离世。杜英红的父亲杜福昌、母亲王冬雪自愿放弃
该部分股份遗产继承权,杜英红的丈夫黄传告、儿子黄
易朋、女儿黄依诺作为杜英红的继承人,拟将取得杜英
红名下的发行人150万股股份(该股份为截至本招股说
明书签署日登记在杜英红名下的股份数),其中75万股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黄传告所有,剩余75万股由黄传
告、黄易朋、黄依诺分别继承25万股;因黄易朋、黄依
诺尚未年满18周岁,黄易朋、黄依诺共计继承的50万股
拟将登记在黄传告名下;目前该150万股股份尚未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手续。
黄传告、黄易朋、黄依诺承诺:在获取杜英红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后, 在杜英红该次认购的股份完成工商登记 (即
2016年1月11日)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认购的公司股票(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在获取杜英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后,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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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孰晚为原则确定到期日,如违反该承诺,则由此产
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4、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吴江华、王
珲另外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公司股东违反该承诺,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该项承诺不因上述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失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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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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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
节的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真见、王增潮、王启、杜福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参与本公司2015年11月定增的股东陈飞、 深圳市中航永邦并购基金企业 (有
限合伙)、珠海德辰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丛燕军、漆涛、王
冬贞、张际宇及金正洁承诺:自本次认购的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 2016年1月
1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认购的公司股票(包括由该部
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限以两者
孰晚为原则确定到期日,如违反该承诺,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参与本公司2015年11月定增的股东杜英红,已于2016年3月离世。杜英红
的父亲杜福昌、母亲王冬雪自愿放弃该部分股份遗产继承权,杜英红的丈夫黄传
告、儿子黄易朋、女儿黄依诺作为杜英红的继承人,拟将取得杜英红名下的发行
人150万股股份(该股份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登记在杜英红名下的股份
数),其中75万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黄传告所有,剩余75万股由黄传告、黄
易朋、黄依诺分别继承25万股;因黄易朋、黄依诺尚未年满18周岁,黄易朋、
黄依诺共计继承的50万股拟将登记在黄传告名下;目前该150万股股份尚未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黄传告、黄易朋、黄依诺承诺:在获取杜英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后,在杜英
红该次认购的股份完成工商登记(即2016年1月11日)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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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认购的公司股票(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获取杜英红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限以两者
孰晚为原则确定到期日,如违反该承诺,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于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真见、王增
潮、王启、杜福昌、吴江华、王珲另外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
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股东违反该承诺,则由此产生的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该项承诺不因上述人员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2016年9月19日,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发行上市后将适用的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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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
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资金支出的前提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
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红;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