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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监事会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3-03-29

宝明科技:监事会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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